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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13 13:18  

武交院外〔201871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8718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应纳入全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体系,结合专业建设特点和国际化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培养、住宿、签证、居留、日常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等规章制度,并报教育、外事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外事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分工负责的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归口管理国际学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与辅导员的配比为国际学生配备专职辅导员,推进趋同化管理,保障国际学生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历教育类别为:专科生。

第九条 学校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公布的专业设置、入学条件、申请程序、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等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学、退学的退费规定。收费和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一条 外事处应对入学申请人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严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报到时,外事处应复核其护照、签证、前置学历等信息。复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扩大招收国际学生的生源国数量,适当控制单一国际学生比例。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列入全校总体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对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二级学院制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选派适任国际学生教学师资。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二级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院学习成绩,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综合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向国际学生公开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七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第一教学语言,教务处应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中国文化教育,帮助国际学生了解中国文化,确定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国际学生必修课。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条 教务处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于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应报省教育、外事等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有特殊原因者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专业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求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相关要求提交论文、参与答辩,撰写论文或答辩中使用的语言根据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而定,但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摘要。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职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教务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将国际学生学籍注册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国际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学生未按期报到,应在原定报到截止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有关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学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允许学习时限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教务处应根据学生所修学分开具相应的学习证明,劝其退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事处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空调、洗衣机和热水器等),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国际学生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国际学生辅导员。国际学生辅导员应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学工部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国际学生辅导员超额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应做好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应关心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咨询、心理疏导和学业辅导。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应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组织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离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学生离校后的校友联系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并充分发挥政府奖学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奖励优秀的国际学生,鼓励国际学生刻苦学习。学工部及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评定奖学金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申请人在向中国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时,按照规定提交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证明和高等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进行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国际学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定。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经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体系,教务处应将国际学生信息数据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国际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等恶性群体事件和发生失踪或重大伤亡等情况的,学校应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和相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公安部门应依法注销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家属来华,应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收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实施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此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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